做网站赚不到钱,只能怪自己没技术。可谁又能想到做网站还要赔钱呢?当网站因图片侵权被起诉了,这才意识到,如今的互联网从业环境是多么的险恶。
没有流量的小网站,且早已经处于闲置状态,仅仅是服务器没到期,就想着,没人访问也不占资源,让它继续苟延残喘直到寿终正寝好了。没想到这样都会被人盯上,甚至对方把有些早就删掉的内容都固定好了侵权证据,很明显是专业的团队有预谋的操纵滥诉索权。
于是花了几天时间去深入了解原告公司的生意经。他们可真是高智商敛财,像吸血鬼-样,神不知鬼不觉的附身在互联网上的用户和内容生产者身上,令互联网的两大主体成为其傀儡,源源不断的向其贡献生存所需的血液。
这印证了一句话:“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流氓有文化”。更可恨的是,这帮大肆嫌取不义之财的流氓,不仅不涉及犯罪,而且还受法律保护,这就是人家的高明之处。
近年来刮起的图片版权保护东风,就像影视剧里的《三国》赤壁之战的东风一样影响着吴蜀魏三个群体。对于保家卫国背水一战的周瑜,是天助我也;对于精于算计的诸葛亮,那就是作弊、无中生有;而对于胸怀大志想大干一场的曹操来说,那是一场人为操纵的天灾。
电视剧是这么演的,最闪烁的星反而成了诸葛亮,但历史的天空终归回荡的还是周瑜和曹操这样的风云人物的英雄气概。若真是曹操侵犯在先,东风令其自食苦果,也算罪有应得。导演不该偏袒诸葛亮,因为本没他什么事。正义的东风该刮,否则铜雀春深锁二乔。东风也不能随意的、呼呼的刮,太猛烈了,周郎也会骄傲自大。
正是利用逐渐响起的版权保护声音和日趋完善的相关法案,有些公司动起了歪脑筋,通过钓鱼索权的方式空手套白狼。他们心狠手辣、极为不道德,只顾自己赚的个盆满钵满,不顾中小站长的死活,严重干扰了互联网生态的正常秩序。
下面结合其它被图片侵权索赔受害站长的声音及个人见解,详细梳理一下北京的某图片版权公司是怎么利用互联网法院重视著作权保护的决心来经营暴利灰产的。
原告画像
在北京注册的经营图片版权的公司、平面影像传媒机构、人像摄影师、美女模特、律师事务所、取证机构。
Q:为什么版权所有方公司要集中在北京注册?
A:因为北京有互联网法院,这样可以对全国各地的侵权主体提起诉讼。
Q:原告集团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
A:这里引用某论坛知情人士的爆料,如下:
被告画像
所有互联网内容生产主体,包括公众号、网站、微博等等。
原告钓鱼索权+挖旧照索权
原告广泛抛饵钓鱼,无论被告大小,都不放过。大致产业链结构和实施细则如下:
Q:为什么钓饵一定要是美女图片?
A1:因为容易传播。曾几何时,新浪、网易、凤凰的小编也时不时会很贴心的分享一些好看的妹子图,以调剂广大新闻看官枯燥的网上冲浪生活。
A2:更容易确权,图片中的本人往往也是索权利益链中的一环,如此一来,图片拍摄的时间、地点、人物都能够佐证版权归属。
A3:美女套图十分高产,一组都是几十张甚至上百张,很短时间内就能把各种姿势拍一个遍。而且侵权主体往往不愿错过精彩瞬间,会如数上传到自己空间,这样对于原告来说,侵权的数量就很可观了。还有一个重点,那就是分工取证的团队追查起来也更轻松,一个页面就一锅端了。试想一下,如果是风景照片,那么可能一个合适的角度,一张图片就够了。
中小站长法律意识远跟不上版权保【违规词】律的完善进度,需要一个很长时间的教育过程,垃圾分类就是很人性化的例证,如果一开始就罚,那法理就缺失了人情。还有,经营网站就像写日记一样,是一个长时间累积的过程,五年前写下的观点不能保证与今天的认知相符,但却很难再去逐字、逐个标点修正或删除了。
如同我的想法,是这样的:
1. 既然这些图片那么轻易的就能免费从互联网上获取到,那么,为什么我不能跟风上传在自己的内容发布主体上呢?
2. 两年前我就开始有了一点点图片版权意识,对可以明确版权归属的图片不敢在自己网站发布。同时,会在网站明确标示:“图片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字样。以为最多也就及时删除,给人道歉完事。
现在我才知道,有人热切期盼你上传他的版权图片,他不仅不会联系你发脾气,还会兴高采烈的通过互联网法院找你要钱。
这些钓饵图片在今天的人工智能鉴黄技术识别出来多为“敏感”,比如腾讯、百度、阿里、七牛的AI鉴黄开放平台。且原告散播的图片并不会尽到版权提醒义务。要不是被人告了,谁又能想到这些低俗图片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呢?
这里可以分享一个案例,案号:(2018)京0491民初1228号。可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 电子诉讼平台 - 文书公开,去搜索案号阅读判决书。
被告是互联网巨头,结果同样败诉赔钱。被告也提出原告图片属于淫秽,但没有被法院认可。可以这么说,中小站长只要被盯上了,那么就只有乖乖赔钱的份。
1、荷尔蒙经济获益。
推广、包装产业链中的釹,令其迅速在网络蹿红,互联网时代,当红就有流量,流量就是金钱。当被包装的模特或艺人拥有一定人气之后,便可接-些商业广告,另外就是向优质粉丝出售大尺度写真图片、视频获益。
2、图片版权索赔获益。
正当的图片生产者,获利渠道应该只能是授权给他人刊载作品来取得报酬。但如.上述分享的案号: (2018)京0491民初1228号,案例中被告所说:原告图片低俗,没有价值。因此,不会有人花钱去找他们授权,那么就只能借互联网法院之手去滥诉索赔获益。实本来原告只是想从事纯粹的荷尔蒙经济产业的,只怪版权保护东风刮得太猛,吹醒了他们攫取暴利的野心。
自从站长上传了女图片到自己网站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被吸血鬼附身了。而网站的普通浏览用户,也在给原告的荷尔蒙经济事业添砖加瓦。比如,通过在某某网站看到了某模特的写真图片,觉得很是喜欢,就会忍不住要去网络搜索,以便了解关于该模特的更多信息。当看到她有出售大尺度写真集时,会很大方的掏腰包。更有甚者,一些狂热的土 豪粉丝会添加原告社交账号,进- 步与模特互动和进行深度消费。
即使你只是在一一个小网站中多看了一眼美女图片 ,而没有进行过任何实际消费,其实也已经妥妥地参与到原告的灰色产业中。正所谓,席丝捧红了釹,网红才结识了土豪。
在原告的荷尔蒙经济产业中,互联网的内容生产者和庞大用户(男性青年为主)都成为了炮灰。这其中,最惨的非中小站长莫属。
首先,站长傻傻的,分文不取就主动承担了写真艺人的推广工作,将一些极具吸弓眼球的图片推送给了无数访问用户。要知道,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上低俗信息的整治力度,很多有名的大型文化传媒公司的自有图片展示网站都被关停了。若非中小站长鼎力相助,很多写真模特远不会像今天那么大红大紫。
其次,站长帮助传播了钓饵,扩充了原告的目标”客户群”。无形中就祸害了无数潜在被图片索权的互联网内容生产主体。
最后,法盲站长出力不讨好,倒头来还沦为待宰羔羊。原告以怨报德、 过河拆桥,为力洎身经营的荷尔蒙经济产业利益最大化,恬不知耻的将法律战衣披在了灰色产业身上,利用互联网著作权保【违规词】大肆榨取不义之财,而且极为暴利, 一张图片动辄索赔上万元。
1. 原告职业素养很高。
他们只执着于为公司成立宗旨而工作,也许人家朝九晚五上班就像监控农场一样,看哪块韭菜长熟了,准备一下工具,交给法院去割就可以了。如果很不幸你就是那块待收割的韭菜,他们一定不会愿意听到你哀嚎着求情的声音,那样多影响人家公司员工的理想信念啊!也许你确实不够成熟,但对他们而言,收获少一点总归还是有收成的。
2. 原告装备精良、经验丰富、胜诉把握十足。
这是一场对阵双方实力悬殊的战斗,训练有素、人数占优的正规军打农民,简直就是屠杀。很多踏实本分的被告,人生第一次接法院传票的经历都拜原告所赐,第一次遭遇法院支持的被人一本正经的敲诈成功的经历同样如此。
这里过往案例很多,可以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 电子诉讼平台 - 文书公开,搜索:“北京阅”。不少被告连怎么应诉都不知道,有的因为这个事连公司都注销了。
农民捡了被有意扔掉的军大衣,制服容易辨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论罪,将牛羊牲畜也一并作为惩罚给赔了去。这就是原告的起诉逻辑。
3. 走法律途径威慑力强
原告的很多起诉对象是法律知识薄弱的中小站长,压根就不会搭理口头索赔。此外,如同催收一样,还得招话务员,至少得多增加好几部电话,这样岂不是徒增公司经营成本?
而如果能把这些苦差事交给法院去做,既有效率,还一劳永逸。原告团队全部分工人员均只需坐在办公室电脑面前协同工作即可完成从抛饵、拉钩、上鱼到宰杀、聚餐全链条产业的运营。
互联网法院给了他们极大的便利,使得原告企业战略真能如诸葛亮打仗一样有条不紊的实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Q:原告是如何做到财源广进的?
A:我觉得细节应该写一本书来回答,书名就叫:《高明的流氓是怎样炼成的》。
法院是何等威严的地方?岂会容他们漫天要价?确实如此,法官会秉持公正原则为公道而发声砍价,就我已阅读过的十几份裁判文书来看,法官都会将原告索要的经济损失赔偿额砍到一折以下。尽管如此,包括原告主张的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人工费等等加一起,被告只因一张图片侵权就得至少赔付千把块钱。
我个人觉得这样的结果,没有伸张正义。
首先,一起判决下来后,原告并不会就此罢休放过被告。吸血鬼都是贪婪的,宿主不死,阴魂不散。原告是在掌握和固定了被告大量侵权证据后才会发起维权的,而每次只起诉一两张图片。这和网购分期支付是一样的道理,可有效提升被告的赔偿意愿,但最终该赔的不会少只会更多。因为接下来的每次起诉都要加上律师费、取证费等等。这里就可以看出来,原告脑洞很大、大局观很强、套路很深,绕了一大圈,核心业务竟是挣请律师和取证的人工费。很顺利的就将不容易被法院支持的低价值图片索赔转换为合理的、见得光的人力、物力损失索赔请求。而人工费实际上是原告的固定资产,既虚高也可以循环使用。还有就是,单次主张索赔额度过高,法院也不太会支持。所以原告会选择一点点放血,可怜的被告欲哭无泪,有的站长甚至会选择注销公司、关闭网站跑路,毕竟长痛不如短痛。
其次,原告的索权行为具有恶意下套和欺骗性质。如果真有意保护自身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宜早不宜迟地实施制止侵权行为的行动。我们知道影视作品盗播维权都会第一时间遏制传播链,避免在互联网上大规模传播,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原告有意在放长线,起诉对象的侵权页面往往都是发布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可能原告今天发现有侵权主体,但他会等到明年秋后再算账。甚至,很多版权图片首次发布的时间居然比其公司成立的时间还要早。不得不让人怀疑,其有预谋的挖坟一些热门的陈年旧照,并想方设法取得版权后,再去批量敲诈互联网内容生产主体。
法律确应保护互联网作品著作权,前提还应是能识别该作品价值观正确及其生产目的具有正当性。比如制作生产毒品的图解,这样的图片适用于版权保【违规词】吗?又比如图片是传销或是诈骗分子制作并用于其宣传推广业务之用的,单独图片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妥,该受法律保护吗?
原告现在试图将自己伪装成打架双方中的正当防卫角色,但只要把他频繁跟人家打架的录像调出来观察,不难看出,其以正当防卫之名实施故意伤害之实的事实很清楚。就是,我不小心打到了他一下,他就下狠手回击想要我的命,至少每次都把别人伤得很重。
比起版权保护,法律更应该体现伸张正义的决心。原告滥诉索权的获益行为完全是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盆满钵满都是不义之财。站长因轻微过错,甚至只因被人下套,就要受到法律严惩,这样的判决没有捍卫公平正义。
原告在通过不道德的手段谋取私利的过程中,破坏了互联网生产秩序、打击了互联网内容生产者的积极性、浪费了司法资源、阻碍了复工复产进度。其滥诉索权的行为,不应再继续获得法律支持。